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10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 持 人:董事陈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430人,代表股份357,109,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9,868,836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425人,代表股份277,240,207股。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91,945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8%;反对1,261,75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255,340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其中: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67,9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7%;反对1,259,08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281,96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
(2)发行方式,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51,922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275,15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6%;弃权281,96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
(3)发行数量,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51,922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259,08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298,03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9%。
(4)发行对象,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51,922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275,15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6%;弃权281,96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
(5)定价基准日,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51,922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259,08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298,03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9%。
(6)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47,822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533,96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3%;弃权27,25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
(7)锁定期,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28,822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543,30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3%;弃权36,91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
(8)认购方式,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51,922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259,08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298,03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9%。
(9)上市地点,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67,9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7%;反对1,259,08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281,96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
(10)未分配利润的安排,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28,822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559,36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3%;弃权20,85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
(1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67,987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7%;反对1,259,08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281,96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
(1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51,922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259,08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298,03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39,02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7%;反对1,274,52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295,491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48,594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254,28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306,166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9%。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22,52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270,34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316,166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大股东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22,529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270,348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316,166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55,538,594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6%;反对1,254,28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316,166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宋萍萍、于丹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