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于2009年9月10日(周四)9:30时在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建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7,523,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0,134,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88,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各项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停止运行CRT生产线的议案》
同意票 547,523,359 股,占出席总股数的 1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总股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总股数的 0 %;
2.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540,282,064 股,占出席总股数的 98.68 %,
3.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 540,282,064 股,占出席总股数的 98.68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张清伟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赛格三星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2、《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0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孔雨泉、张清伟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刊载的《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
2.贵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刊载的《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称《决议公告》);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8月25日刊载的《会议通知》、《决议公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10日(星期四)上午9:30在深圳市大工业区兰竹东路23号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胡建平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09年9月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540,134,88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60.2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本所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截至2009年9月10日下午15:00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的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7,388,47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0.82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具体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全面停止运行CRT 生产线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经办律师:
孔雨泉
张清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