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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697 号"文核准,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8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3,875,35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6,124,650元。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浙天会验〔2009〕132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连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文登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葛家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葛家分理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文登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文登支行(以下简称"商行文登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09 年9 月3 日,建行文登支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71,124,650元;农行葛家分理处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中行文登支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威海商行文登支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5,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英娜、王初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或国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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