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9月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8月18日
受理机构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四川高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景公司、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简称:熊猫公司)
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高院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2004年8月绿景公司向四川高院申请执行,四川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2004)川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猫公司银行帐户存款81,00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2004年9月,四川高院依法查封了熊猫公司拥有的成都熊猫万国商城大厦31,907.81平方米的房产。
2005年11月14日,四川高院以应当参加诉讼的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参加诉讼为由,作出(2005)川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四川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08年7月10日,四川高院就此案作出(2004)川执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2798号项下,第8层A座7772.43平方米、B座1342平方米、C 座1428.14平方米及成房预售字第2852号项下,地下夹层21365.24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总计面积为31907.81平方米;2、查封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3758号项下房产。(具体面积及指向待登记机关分割后确认)
上述事项,公司已多次披露,详见1999年10月30日、2000年1月29日、2004年8月26日、2006年3月4日、2008年8月28日本公司公告及1999年以来的公司历次定期报告。
三、本次裁定情况
2009年7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04)川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2798号项下,第8层A座7772.43平方米、B座1342平方米、C 座1428.14平方米及成房预售字第2852号项下,地下夹层21365.24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总计面积为31907.81平方米。
2、查封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3758号项下房产。(具体面积及指向待登记机关分割后确认)
四、截止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