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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09年9月8日上午9: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进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4人,代表公司股份7205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5133874股的36.926%,其中: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公司股份69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45%;宁夏共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公司股份2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3%;挪威中央银行代表公司股份5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7%;李泽文代表公司股份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兴业律师事务所柳向阳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鉴于公司、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同受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故本次签署合同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1.同意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由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建设公司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公司利用日产2000 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废气余热建设一座装机容量为6000KW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公司年产20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二期工程,合同涉及总价款为13200万元。本合同在签署双方履行完毕决策程序,由双方签字盖章,且公司预付款到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经表决,23044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2.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由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建设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2000t/d新型干法油井水泥生产线项目一期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9350万元。本合同在签署双方履行完毕决策程序,由双方签字盖章,且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到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经表决,23044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的议案》

  1.同意公司子公司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向银行借款不超过3.5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该借款主要用于该公司在甘肃省白银市一条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建设一座装机容量为9MW纯低温余热发电站项目的建设。

  经表决,720544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2.同意公司子公司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向银行借款不超过2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该借款主要用于该公司在甘肃省天水市2×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2×4.5MW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

  经表决,720544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3.同意公司子公司乌海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向银行借款不超过2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该借款主要用于该公司在内蒙古乌海市利用工业废渣建设一条日产2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建设一座装机容量为4.5MW纯低温余热发电站项目的建设。

  经表决,720544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向银行借款不超过3.5亿元提供保证担保。在该公司水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以其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抵押给公司,作为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经表决,720544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2.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向银行借款不超过2亿元提供保证担保。在该公司水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以其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抵押给公司,作为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经表决,720544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3.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乌海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向银行借款不超过2亿元提供保证担保。在该公司水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以其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抵押给公司,作为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经表决,720544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兴业律师事务所柳向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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