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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通知情况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2009 年8月22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09 年9 月7日(周一)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杰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 号公司第一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 名,代表股份总数110,103,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袁丹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110,103,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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