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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7股票简称:同达创业公告编号:临2009-019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减持

  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减持股份情况说明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达创业”)于2009年9月4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信达投资”)关于减持同达创业流通股份的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4日,信达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同达创业流通股份540,410股,占同达创业公司总股本的1.01%。

  信达投资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减持前,信达投资持有同达创业股份23,852,449股,占同达创业公司总股本的44.57%;

  本次减持后,信达投资持有同达创业股份23,312,039股,占同达创业公司总股本的43.56%。

  二、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减持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减持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647股票简称:同达创业公告编号:临2009-020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8年12月2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07)沪高民四(商)再终字第1号]判决如下: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恢复执行通知书[(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号]:恢复汉盛公司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执行[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和2009年5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08-009、临2009-006]。

  本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5月4日,本公司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民监字第92号]:经审查,本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查[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09-007]。

  2009年9月4日,本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监字第92号],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查封的资产尚未拍卖。本公司前期已按一审判决计提了3500万元预计负债。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案件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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