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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

  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 承 销 商

  ■

  二OO九年九月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债权代理协议》、《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请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1、债券名称: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简称“09伊城投债”)。

  2、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3、债券期限:6年期,附设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0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4.87%制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即2.18%(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7.05%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5、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6、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8、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9、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10、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2009年9月7日至2009年9月11日为止的5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2、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经伊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伊春市政府授权伊春市财政局与发行人签署《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工程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与监管银行、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以《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工程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本期债券做质押担保;《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工程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约定由市政府负责将发行人完成的项目代建投资款及投资利息偿付予发行人,从而形成发行人对伊春市财政局的应收账款。代建投资额及投资利息(即应收账款总额)总计30.45亿元,付款期限六年。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海通证券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手续。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伊城投、城投公司、公司:指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的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指黑龙江省。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监管银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

  元:指人民币元。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9]2262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通河路

  法定代表人:安忠辉

  联系人:金国强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通河路

  联系电话:0458-3887505

  传真:0458-3887506

  邮政编码:1530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伍敏、刁亚楠、余亮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14层

  联系电话:010-88027099、88027266、88027151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网址:www.htsec.com

  (二)副主承销商

  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柳春雷、王翠玉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固定收益总部

  联系电话:022-28451647、28451895

  传真:022-28451612

  邮政编码:300061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周涛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8层

  联系电话:010-88656571

  传真:010-88656322

  邮政编码:100045

  (三)分销商

  1、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D座

  法定代表人:马宝军

  联系人:赛希颖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D座

  联系电话:0371-63581566-7207

  传真:0371-63581337

  邮政编码:450012

  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汪夏如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心商务大厦22楼

  联系电话:0755-82033481

  传真:0755-82032850

  邮政编码:518033

  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孙萍、王凯

  联系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905室

  联系电话:0551-5161701、5161709

  传真:0551-5161828

  邮政编码:230069

  三、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1、88087972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2

  四、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20层2008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联系人:徐东升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1号楼13层

  联系电话:0371-65356690/91/93转8102

  传真:0371-65356007

  邮政编码:450008

  五、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01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郑高飞、邹治庭

  联系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邮政编码:100125

  六、发行人律师: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

  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路

  负责人:张庆伟

  联系人:张庆伟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路

  联系电话:0458-3608029

  传真:0458-3608026

  邮政编码:153000

  七、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

  住所: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大街70号

  负责人:李再亮

  联系人:张文彬

  联系地址: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大街70号

  联系电话:13354585815

  传真:0458-3604015

  邮政编码:15300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券名称: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四、债券期限:6年期,附设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0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4.87%制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即2.18%(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7.05%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十、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十一、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二、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十三、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四、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2009年9月7日至2009年9月11日为止的5个工作日。

  十五、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09年9月7日。

  十六、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9月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09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6日。

  十八、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9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工作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2年每年的9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工作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5年9月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2年9月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工作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本金不另计利息)。

  二十一、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二、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三、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经伊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伊春市政府授权伊春市财政局与发行人签署《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工程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与监管银行、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以《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工程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本期债券做质押担保;《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工程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约定由市政府负责将发行人完成的项目代建投资款及投资利息偿付予发行人,从而形成发行人对伊春市财政局的应收账款。代建投资额及投资利息(即应收账款总额)总计30.45亿元,付款期限六年。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海通证券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手续。

  二十五、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

  二十七、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

  二十八、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安排本期债券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

  二十九、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分销商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二、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同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质权人分别与发行人、市财政局和监管银行签署的《债权代理协议》、《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债券发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手续。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质权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在此不可撤销的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审批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债权代理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约定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9月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工作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2年每年的9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工作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9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工作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2年9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工作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个工作日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三)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选择权,不得撤销。

  (六)投资者回售的本期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进行兑付。

  (八)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本期债券部分,债券票面利率以发行人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是根据2001年11月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批字【2001】86号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1月2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68,149万元

  法定代表人:安忠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通河路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热电联产、市政工程、供热、房地产开发等。

  主要职能:负责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和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投资与收益;吸引国内外投资合作,进行城市基础建设和经营管理;对所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第二次开发利用;进行房地产开发。

  城投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城投公司持有95%的股权,伊春市公用事业局持有5%的股权。城投公司下设4个控股子公司,分别是:伊春市热力公司、伊春市自来水公司、伊春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伊春市中小企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城投公司总资产39.48亿元,净资产30.88亿元,资产负债率21.73%,2008年度净利润为1.27亿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

  发行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此外公司还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1、股东会

  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股东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并决定有关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种书面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种书面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对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本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方案;(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7)拟订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

  3、监事会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参加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2)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财务会计资料;(3)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4)当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经理层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方案;(4)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5)拟订公司的管理制度;(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权益比例

  主要业务

  伊春市热力公司

  1985年7月

  2,222 万元

  100%

  供热、水暖安装及维修

  伊春市自来水公司

  1963年3月

  1,990 万元

  100%

  自来水生产、自来水工程设计

  伊春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1998年6月

  2,000万元

  100%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二级)

  伊春市中小企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8月

  3,000万元

  93%

  中小企业项目投资,项目开发、项目管理咨询

  截至2008 年底,其中主要的两家子公司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名称

  总资产

  净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伊春市热力公司

  20,743万元

  9,432万元

  5,316万元

  2,331万元

  伊春市自来水公司

  16,305万元

  14,099万元

  4,633万元

  3,600万元

  四、发行人主要领导简介

  1、安忠辉先生,1954年2月出生,现任城投公司董事长。高级政工师,毕业于伊春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美溪区、汤旺河区党委副书记、区(局)长。

  2、金国强先生,1971年1月出生,现任城投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级政工师,本科学历。曾任伊春市公用事业局财务科科长。

  3、孙运兰女士,1961年12月出生,现任城投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政工师,本科学历。曾任城投公司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

  4、田治国先生,1972年4月出生,现任城投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经济师,本科学历。曾任城投公司财务部部长。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

  (一)行业情况

  城市化、城镇化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阶段,也是我国现阶段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党的十七大将实施“城镇化战略”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极大地加快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自1998年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保持每年1.5%-2.2%的增长速度,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镇化率已达到45.68%,较“十五”期末增加了1.9%,全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人,全国城市总数达655个。未来20年将是中国实现由农村化社会向城市化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的城市化将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作为城市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重要支撑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将获得空前的发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政府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投资方向与当前国家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积极扩大内需的政策相吻合,能够有效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现阶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展现出多重效果: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直接拉动了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吸引了社会投资的参与,扩大了社会总需求;另一方面,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为工业化发展提供了载体,提供了工业化发展所必须的土地和基础设施;同时,城市化进程也引发了城市居民消费需求结构的升级优化,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此外,现阶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更加注重生产、生活环境的改良,与未来城市化发展方向相契合。可以预见,具备科学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综合特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将是未来我国城市建设的重点,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总体来看,虽然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但城市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现状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发挥、投资环境的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地发展。随着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将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迎来有利的发展机遇,将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伊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发展状况及前景

  伊春市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之一,地处黑龙江省东北部,小兴安岭腹地,是北方重要的森林生态旅游区,素有“中国林都、绿色伊春、红松故乡”之美誉。伊春森林旅游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83.8%,拥有亚洲面积最大、保存最完整的红松原始林。伊春市按照市委、市政府“快发展、大发展”的建设要求,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构建国家级生态园林城镇群。近几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均大幅增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

  根据伊春市“十一五”规划,为配合伊春市建设优秀旅游城市的步伐,改变伊春基础设施不足的现状,塑造新伊春优秀旅游城市形象,完善和旅游业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伊春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随着2009年9月伊春市机场的竣工,伊春市空中航线的开通将给伊春旅游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未来几年,伊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

  (一)行业地位

  发行人作为伊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自成立以来,围绕着“结构合理、特色明显、功能齐全”的城市综合性定位,实施“四区连片”城市发展战略,采取整体规划,同步推进,组团式建设,实现伊春区、友好区、乌马河区和翠峦区四区连接;同时,发行人不断进行老城区的基础设施改造,完善城市各项功能,优先进行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牵动和辐射能力。

  在运作上,发行人通过政府划拨的城建资产参与城市土地收储开发,通过获得政府财政补贴收入等方式形成了较大资产和经营规模。发行人以保障伊春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为基本出发点,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积极合作,多渠道融集城建资金,在伊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行人的成立使伊春市城市建设的投融资告别了单纯的政府行为,形成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格局,解决了伊春市城市建设中的资金不足问题。

  发行人作为伊春市政府唯一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其经营领域和投资范围涵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供热、城市给水等公用行业,在伊春市处于行业垄断地位。发行人面临的市场相对稳定,持续盈利能力较强,经营的资产均具有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随着伊春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求将呈现持续稳定的增长,公司的业务量和效益将同步增加。

  (二)竞争优势

  发行人作为伊春市政府建设城市和运营城建资产的平台,有着较强的竞争优势。

  1、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发行人作为建设城市、运营城建资产的平台和载体,受到了伊春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伊春市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发行人大力的支持,根据2005年伊春市政府批准的《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总承包意见的通知》,伊春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统一委托给发行人进行总承包管理。伊春市财政每年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财政补贴,2006至2008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每年从政府得到的补贴分别为1.86亿、1.88亿、1.81亿元。

  2、土地运作上的优势

  目前,发行人可经营性土地资产范围逐步扩大,垄断优势突出。未来五年中,发行人将陆续接收更多的优质土地资产,这将为发行人带来可观的土地运作收益,为发行人的长久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良好的融资能力

  发行人作为伊春市唯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有效整合了伊春市政府资源,通过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资本市场融资为伊春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发行人拥有良好的资信条件,与众多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持久的合作关系。这些有利条件支持了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发行人开展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了有效的偿付保证。

  发行人在成立与发展过程中,始终得到政府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由于发行人的特殊性质,这些政府支持今后仍将长期存在。发行人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履行着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职能,有着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伊春市经济的整体发展,发行人业务将呈现进一步上升趋势。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发展规划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业务涉及市政建设投融资、资产租赁、供热、供水等行业,其收入主要来源于资产租赁收入以及下属子公司所经营的供热、供水的收费。

  2006年至2008年发行人三大主营业务收入分布情况如下图。

  单位:人民币万元

  供热收入

  供水收入

  资产租赁收入

  合计

  2006年度

  5,052

  4,583

  3,913

  13,548

  2007年度

  5,263

  4,628

  10,523

  20,414

  2008年度

  5,316

  4,638

  10,523

  20,477

  合 计

  15,631

  13,849

  24,959

  54,439

  1、资产租赁业务

  资产租赁收入是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重要的来源,2006年至 2008年,发行人共实现租赁收入0.39 亿元、1.05 亿元和1.05亿元,分别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24.25%、43.50%和41.06%。

  2、供热业务

  供热业务收入是发行人第二大主营业务收入来源。2006年至2008年,发行人供热业务收入分别为0.51亿元、0.53亿元和0.53亿元,分别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31.31%、21.75%和20.75%。

  发行人2007年根据市政府四区连片总体规划,对伊春市中心城区进行了供热改造,项目总投资3.8亿元,建设期为两年,改造完成后,将增加供热面积393万平方米,预计每年将增加供热业务收入5000-6000万元。

  针对近年来煤炭价格逐渐走高这一状况,2008年10月伊春市财政局在《关于上调供热费及财政支付的批复》和《加强伊春市热力公司建设的函》中明确规定每年将对热力公司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即每个采暖期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煤炭价格变动差价重新核定供热价格,价格增加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随着伊春市政府供热收费政策改革的推进,供热价格将随着煤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这将有利于保持发行人供热业务收入的稳定性和持续增长性,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进一步提高。

  3、供水业务

  供水业务收入是发行人第三大主营业务收入来源,2006年至2008年,发行人供水业务收入分别为0.46亿元、0.46亿元和0.46亿元,分别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28.40%、19.13%和18.10%。发行人供水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其全资子公司伊春市自来水公司。

  2007年,发行人实施了伊春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新建了西山水库,建设总投资3.85亿元,工程完成后将增加储水量6000万吨,每年平均将增加供水业务收入3000-4500万元。

  在价格方面,2008年10月伊春市财政局在《关于上调自来水差价的批复》和《加强伊春市自来水公司建设的函》中明确规定每年将对自来水公司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保证了供水业务收入的稳定性、持续性。

  (二)发行人未来的发展规划

  根据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发行人将依照伊春市“大发展、大建设、大变化”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的作用,为伊春市城市面貌、交通、环境的改变,为保障伊春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在城建项目投资方面,“十一五”期间,发行人将承担伊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项目的投资,总投资额为34.53亿元。具体分为:伊春市自来水改造项目,总投资3.85亿元;伊春市中心城区供热工程,总投资3.78亿元;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总投资25.4亿元;其他市政项目,总投资1.5亿元。发行人将继续做好伊春市城建资金拨付的保障工作,在积极筹措资金的同时,合理调度资金,加大建设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力度,确保“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实现伊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大建设”目标。

  在城建项目建设方面,发行人将承担伊春市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根据伊春市“十一五”规划,伊春市将扩建供热设施、改造供热管网,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供热面积达到682万平方米。同时配合四区连片规划改造城市供水设施,积极推进供水主干线和三区输水管网建设。到2010年,目标年增加引水量1.45亿立方米。这些项目建设的逐步展开将给发行人带来新一轮业务的扩张,业务总量和业务收入都将得到显著增长。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发行人2006年~2008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三年连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08年

  12月31日

  2007年

  12月31日

  2006年

  12月31日

  资产总计

  394,750.60

  365,309.19

  342,931.26

  流动资产合计

  87,061.90

  64,058.91

  47,221.38

  负债合计

  85,791.58

  69,085.98

  58,297.22

  流动负债合计

  24,141.58

  18,305.98

  18,297.22

  少数股东权益

  200.93

  201.70

  201.20

  所有者权益

  308,758.09

  296,021.52

  284,432.84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主营业务收入

  25,627.02

  24,192.61

  16,134.64

  主营业务利润

  7,054.72

  7,305.53

  6,554.09

  营业利润

  5,846.28

  5,511.46

  5,567.71

  利润总额

  16,984.70

  17,293.90

  17,207.74

  净利润

  12,736.56

  11,588.69

  11,527.70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54.37

  4,886.07

  1,716.2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835.20

  -12,724.35

  -8,523.1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519.10

  7,713.62

  3,097.8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638.28

  -124.66

  -3,708.97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0.5976

  1.1803

  1.6097

  存货周转率(次/年)

  60.9565

  50.0144

  33.7480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年)

  0.3392

  0.4348

  0.2741

  总资产收益率(%)

  3.35%

  3.27%

  4.49%

  净资产收益率(%)

  4.21%

  3.99%

  6.44%

  主营业务利润率(%)

  27.53%

  30.20%

  40.62%

  流动比率(倍)

  3.61

  3.50

  2.58

  速动比率(倍)

  3.60

  3.48

  2.56

  资产负债率(%)

  21.73%

  18.91%

  17.00%

  三、发行人经审计的2006 年~2008 年财务报表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无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筹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拟募集资金12亿元,专项用于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该项目已经黑发改投资【2009】549号文件批准。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该项目是伊春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根据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伊春市近年来围绕“世界知名、中国一流、中等规模、生态园林”的城市建设目标定位,按照“城在山中、城在林中、城在水边、城在景中”的建设理念和“四区连片”的建设模式,加快了城市建设步伐,相继进行了经济适用房建设、漏雨楼房平改坡建设、市政道路建设,完成了木雕园、兴安桥等一大批园林工程和公共绿地建设,使伊春市的城市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全市范围内仍然存在着大量危房棚户区,与伊春市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目标极不协调。这些棚户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房屋陈旧、低矮且狭小,建设布局过于分散,占用土地多,也难以形成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社区”。给排水、供暖、供电等都无法达到合理的集中供给规模,同时还带来环境恶化、卫生条件差、道路泥泞、垃圾成堆等诸多问题。据统计,伊春市现有危房棚户区建筑面积427.98万平方米、12万户、居住人口42.35万人,总占地面积3,943万平方米。伊春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与国家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及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和构筑林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相距甚远,急需配套资金来解决这一问题。

  按黑发改投资【2009】549号文件《关于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此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涉及伊春市所辖14个行政区和其南部的4个城镇,共建80个居民小区(组团)及伊春区南北林缘地带的棚户居民移地搬迁安置。工程拆迁占地面积490.47公顷,新建居住区总占地面积275.48万平方米,共拆迁棚户区建筑面积169.52万平方米,涉及拆迁户42,378户,人口122,618人。

  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拆、动迁安置(补偿)、建设居民区内道路、小广场、停车场、给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布线等基础设施及住宅和配套市政、商业用房等土建工程。

  该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54,271.96万元,由伊春市政府自筹及融资解决。该项目工程建设期计划为2年,目前正在筹建中,预计2009年9月正式开工建设。

  二、发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总体调度和安排,对募集资金支付情况建立详细的台账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会计记录。同时,公司将不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和投资人的利益。

  另外,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有严格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并制定了专门的制度规范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偿还,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和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在银行设立专户,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报告。同时,禁止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一、以应收账款为本期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本期债券信用增级措施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资产保障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经伊春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伊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与发行人签署《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工程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以下简称《BT协议书》),该《BT协议书》产生的应收账款金额为30.45亿元。同时,发行人(出质人)、伊春市财政局(债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代理人、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监管银行)就《BT协议书》产生的应收账款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以《BT协议书》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做质押担保。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债权代理人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手续。

  (一)发行人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资产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以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模式建设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批复》(伊政函【2009】105号),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与发行人签署《BT协议书》,约定由市政府负责将发行人完成的项目代建投资款及投资利息偿付予发行人,从而形成发行人对市财政局的应收账款。

  《BT协议书》内代建投资款及投资利息(即应收账款总额)总计为30.45亿元。付款期限六年,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至本期债券期满之日止。

  《BT协议书》支付具体约定如下:

  代建投资款本金的支付:在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存续期内第三年末,项目业主(市财政局)按照回售登记结果,于债券该年付息日前第七个工作日向项目代建人(发行人)支付相当于回售债券本金1.75倍的代建投资款,剩余的代建投资款在债券兑付日前第七个工作日向项目代建人支付。

  投资利息的支付:共分六期支付,项目业主在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存续期内于每年付息日前第七个工作日向项目代建人支付投资利息,每年投资利息按基准利率7.5%×21亿元计算,即15,750万元/年。

  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及现金流情况参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期末代建投资款本金

  21

  21

  未偿本金

  未偿本金

  未偿本金

  0

  当期代建投资款本金偿还

  0

  0

  回售债券本金×1.75

  0

  0

  债券未偿本金×1.75

  当期投资利息

  1.575

  1.575

  1.575

  1.575

  1.575

  1.575

  各期应收账款回款金额

  1.575

  1.575

  回售债券本金×1.75+1.575

  1.575

  1.575

  债券未偿本金×1.75+1.575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28.875

  27.3

  债券未偿本金×1.75+4.725

  债券未偿本金×1.75+3.15

  债券未偿本金×1.75+1.575

  0

  注:1、当期投资利息=代建投资款本金(21亿元)×利率(7.5%)。

  2、各期应收账款回款金额=当期代建投资款本金偿还+当期投资利息,即每年应向回收账户划转的资金数额。

  3、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总额-累计已回款应收账款总额。

  在《BT协议书》中,市财政局(项目业主)承诺,必须将上述回购资金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无条件支付至协议约定的账户。

  (二)应收账款质押操作方案

  发行人与市财政局已签署《BT协议书》。经发行人律师确认本协议合法、完整、有效,其产生的应收账款也合法、完整、有效地为发行人所拥有。

  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质押资产的安全,同时由于债券持有人的不确定性,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聘请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担任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签署《债权代理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债权代理人代理债券持有人监督发行人经营状况,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诉讼义务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聘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作为监管银行,并签署《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处开设偿债账户和回收账户,由监管银行对发行人质押的应收账款往来及偿债账户、回收账户进行监管。

  偿债账户是指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资金账户。回收账户指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BT协议书》应收账款资金的银行账户。在本期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的第6个工作日(即T-6日),账户监管人检查偿债账户和回收账户内的资金,并于当日将偿债账户和回收账户内的资金情况书面通知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在T-6日,当偿债账户出现资金不足以偿付当年债券应付本息(利息按当期利率计算)时,监管银行无需发行人授权即可无条件从回收账户划转资金至偿债账户予以补足;当偿债账户余额与回收账户余额之和小于当年应付本息数额,监管银行将在T-6日通知伊春市财政局在付息日或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将当年应付本息数额与偿债账户余额和回收账户余额之和的差额直接划入偿债账户。如果伊春市财政局在T-5日之前未补足账户差额,债权代理人将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质押资产的价值扣除各期释放的质押资产价值之后的余额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息的比率(以下简称“质押比率”)不低于1.7。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在质押比率高于1.7的情况下,完成当期债券还本付息后,回收账户内剩余的到账资金自动解除质押,发行人可自由支配回收账户中的资金,但应保证在解除部分质押后质押比率不低于1.7。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监管银行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政策及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形下,继续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给予信贷支持。当发行人发生偿债困难时,监管银行可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按照监管银行内部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监管银行可对发行人提供信贷支持。

  根据伊春市政府《关于同意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担保方案的批复》(伊政函【2009】104号),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与发行人以双方签订的《BT协议书》产生的应收账款30.45亿元,通过发行人(出质人)、伊春市财政局(债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代理人、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监管银行)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向债权代理人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期债券所产生的本息、违约金等全部经济损失以及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追偿债务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作为债权代理人将于本期债券发行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公示。初次公示期限为现行规定的最长期限五年,到期前由债权代理人办理展期手续。

  伊春市财政局将在质押期限内将《BT协议书》约定的代建投资款以及应付投资利息,按期支付至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处开设的回收账户。质押的应收账款和回收账户接受监管银行监管。

  一旦本期债券发行人出现偿债困难,债权代理人有权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处置出质的应收账款,以清偿债务。

  备查文件: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以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模式建设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决定》(伊人大发【2009】2号)、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以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模式建设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批复》(伊政函【2009】105号)、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担保方案的批复》(伊政函【2009】104号)、伊春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授权签署《BT协议》)、伊春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授权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工程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12亿元,发行期限为6年期,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时,投资人有权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为固定利息品种,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偿付本息的时间明确,不确定因素少,有利于偿债计划的提前制定。

  为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设计工作流程、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等,以形成确保债券本息偿付安全的内部机制。

  (一)设立偿债账户

  为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设立了本期债券偿债账户,专项用于本期债券本金利息及相关款项的划付。

  (二)偿债计划的具体安排

  自本次发行起,公司将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管理还本付息工作。该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带领相关职能部门多名专业人员,所有成员将保持相对稳定。自成立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偿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债券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

  1、具体财务安排

  偿债资金将来源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净利润、财政补贴收入。公司近三年(2006年~2008年)产生的净利润平均为1.20亿元且现金流稳定,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将为公司偿还本息提供有力保障。

  2、补充财务安排

  偿债计划的补充财务安排是指公司发挥整体的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通过其他特定渠道筹集还本付息资金,具体包括:调动公司自有资金,以及变现各类资产筹集资金及通过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手段融入外部资金。

  公司将在充分评估公司业务增长潜力和现金流量状况的基础上,制定严密的偿债计划和切实可行的偿债保障措施,按照本期债券的约定,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三、偿债保障措施

  (一)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

  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及在伊春市的行业地位决定了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现金流状况。2006年~2008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1.61亿元、2.42亿元和2.56亿元,利润总额分别为1.72亿元、1.73亿元和1.70亿元。2006年~2008年平均每年的净利润为1.20亿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5亿元,均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综上所述,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是本期债券按期兑付的根本保障。

  (二)伊春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发行人作为伊春市唯一的投融资平台,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受到了伊春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根据2005年伊春市政府批准的《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总承包意见的通知》,伊春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统一委托给发行人进行总承包管理。伊春市财政2006年至2008年每年给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补贴数额分别为1.86亿元、1.88亿元、1.81亿元。

  (三)良好的募集资金投向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棚户区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是拉动国家内需,保持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将会得到国家、省政府配套资金等众多优惠政策的支持。

  第十五条 风险与对策

  一、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比较频繁,国家经济政策变动等因素会引起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对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偿付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并不是完全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其盈利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政府补贴。如果受政策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来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足额偿付。

  3、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期债券的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临时性变现时出现困难。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管理风险

  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水平、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投资风险控制能力是发行人盈利情况的重要影响因素,经营决策或者内部控制的失误将对发行人盈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在进行市场化经营的同时,还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可能存在政策性亏损,对公司正常的盈利能力也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持续融资的风险

  发行人投资项目集中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项目建设周期长、需要资金量大、投资回收周期较长。随着发行人大批项目进入建设期和投入高峰期,公司将面临持续性融资需求,公司未来将面临一定的筹资压力。此外,发行人外部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一旦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条件发生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化将影响发行人的持续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

  3、经济周期风险

  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和收益水平都受到经济周期影响,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慢甚至出现衰退,发行人可能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从而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

  (三)与投资项目有关的风险

  1、工程建设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重大事件,则有可能导致施工期延长,使项目实际投资超出预算,影响项目的按期竣工和投入运营,并对项目收益的实现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债券本息的偿付。项目组也可能由于项目管理内容与工作环节较多、部分人员经验不足,给整个项目在计划组织、管理控制、配合协调等方面带来困难。

  2、环境与意外伤害风险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可能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改变,引发环境风险;另外还会因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带来意外事故风险,主要包括人为意外事故风险和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风险。人为意外事故风险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慎带来的意外事故风险,如停水、停电、停气,人员意外伤害等等;除此之外,伊春市森林覆盖率高达83.8%,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也会给项目造成一定的影响,带来潜在风险。

  二、风险对策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对策

  1、利率风险对策

  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充分考虑了对利率风险的补偿。本期债券拟在发行结束后申请交易流通,如交易流通申请获得核准,本期债券流动性的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2、偿付风险对策

  发行人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管理和经营效率,不断提升自身的持续发展能力。发行人将加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正常运作,进一步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严格控制成本支出,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主承销商还为债券设计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增信措施,并得到了发行人和相关政府机构的肯定和大力支持。

  3、流动性风险对策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本期债券在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争取尽快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另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券交易和流通的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对策

  1、经营管理风险对策

  发行人将不断改革和优化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适应公司业务特点的组织构架,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项目经理责任制和业务流程管理,规范运作,加大对投资企业监管力度,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对于承担社会职能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部分,公司将与伊春市政府加强沟通,争取相关政策补偿。

  2、持续融资风险对策

  发行人针对项目建设规模大、投资集中的特点,建立了以概算管理、招投标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的基建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了投资规模和投资成本。同时,发行人积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公司的融资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对策

  发行人将依托其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以降低经济周期波动对经营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三)与投资项目相关风险对策

  1、工程建设风险对策

  考虑到伊春市的实际情况,在项目管理上,发行人将执行严格的项目招投标制度,聘请技术实力强的公司承担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工程如期优质完成。在项目成本控制上,发行人将继续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的项目投资、运营成本进行严格控制。在项目收益实现方面,发行人将针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与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地润滑项目运转,降低项目运营风险,使项目实际运行数据达到预期。

  2、环境与意外伤害风险对策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行人将加强施工污染控制,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严格把好环境关。同时考虑对停电、停水和可能事故的预防措施,加强对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强化消防教育,按照规范搞好消防建设。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一、信用等级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 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摘要

  (一)评级观点

  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春城投”或“公司”)主要从事伊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公用事业及相关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等业务。评级结果反映了伊春市具有良好的自然资源、较强的上级财政支持、公司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伊春市政府和伊春市林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林管局”)的有力支持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对本期债券具有一定增信作用等优势,同时也反映了伊春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营性业务受政府政策影响等不利因素。综合分析,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很小。

  预计未来1~2年,伊春市财政实力将不断增强,上级财政仍将保持较大支持力度,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公司融资平台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大公对伊春城投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主要优势/机遇

  (1)伊春市是著名的森林城市,自然资源丰富,接续产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2)伊春市是国家生态功能区、国家首批资源型转型城市和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城市,获得上级财政支持力度较大;

  (3)伊春市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林管局收入水平也不断提升,为公司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4)公司是伊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唯一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供热、供水等方面处于区域垄断地位;

  (5)公司以其对伊春市财政局的未来应收账款为本期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具有一定增信作用。

  (三)主要风险/挑战

  (1)伊春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总量偏小;

  (2)公司经营性业务多为公用事业,利润水平受政府相关政策影响。

  三、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国际惯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大公国际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对本期债券每年进行定期跟踪评级或不定期跟踪评级。

  大公国际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对其风险程度进行全程跟踪监测。大公国际将密切关注发行主体公布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如发行主体发生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大公国际,并提供相关资料,大公国际将就该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或电话访谈,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确定是否要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在大公国际评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该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发行本期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已取得向国家企业债券主管部门提交正式发行申请前必须获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且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期企业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本期企业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已经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发向。

  (五)本期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合法有效,偿债保障措施充分,相关法律手续完备,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六)参与本期企业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均具备从事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七)本期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发行人本期企业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真实、完备,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发行本期企业债券无法律障碍。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流动性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安排本期债券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备查文件如下: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批准文件;

  (二)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以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模式建设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决定》(伊人大发【2009】2号);

  (三)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以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模式建设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批复》(伊政函【2009】105 号);

  (四)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担保方案的批复》(伊政函【2009】104号);

  (五)伊春市人民政府授权伊春市财政局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相关协议的《授权委托书》;

  (六)《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工程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

  (七)《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

  (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九)《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

  (十)《债权代理协议》;

  (十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二)《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十三)《2009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十四)发行人经审计的2006-2008三年连审财务报告;

  (十五)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十六)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查询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金国强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通河路

  联系电话:0458-3887505

  传真:0458-3887506

  邮政编码:153000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1410

  联系人:伍敏、刁亚楠、余亮

  电话:010-88027099、88027266、88027151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二)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国家发改委:http://www.ndrc.gov.cn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http://www.chinabond.com.cn

  如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09 年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

  发行网点表

  序号

  承销团成员

  发行网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部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1410

  伍 敏

  李 颖

  010-88027099

  010-88027895

  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柳春雷

  022-28451647

  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8层

  周 涛

  010-88656571

  4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905室

  程 蕾

  崔 鹏

  0551-5161705

  0551-5161703

  5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一部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D座

  赛希颖

  0371-63581566-7207

  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固定收益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心商务大厦22楼

  汪夏如

  0755-82033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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