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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滨中执议字第3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州中院")在执行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北集团")与本公司购销欠款纠纷一案中(有关详情参见2008年12月5日、12月23日、2009年1月5日、3月21日、3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公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向滨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拟拍卖的股权未经评估,而是直接由当事人协商进入拍卖程序,起拍价有失公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请求评估后再行拍卖,将执行情况向其告知,参加本案执行款的分配,停止办理涉案股权的过户手续,同时要求确认滨州中院的执行程序违法并赔偿其损失。
二、有关裁定的基本情况
本裁定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为:
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丹,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王智春、马烽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法定代表人:冯怡生。
被执行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5号路东,法定代表人:周敏敏。
滨州法院受理中信银行执行异议后,依法查明,2008年11月21日,鲁北集团、广夏公司、北京汉润化工有限公司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一、确认[2000]滨中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的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948.7万元(违约金截止11月15日)。二三方确认广夏公司的担保义务以500万元为限,一致同意拍卖广夏公司在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62%的股权所得,用以履行担保义务。若股权拍卖不足500万元,则广夏公司补齐不足500万元的差额。剩余债务448.7万元,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则继续向广夏(固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股权的拍卖、执行费用由鲁北集团承担,并约定上述行为应在2009年3月30日前予以完成。同时解除北京汉润化工有限公司的还款保证责任。对于上述和解协议,滨州法院制作也执行记录,三方均表示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2008年11月23日,鲁北集团、广夏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向滨州中院提交三方签定的拍卖委托申请书,同意由滨州法院对股权进行公开拍卖处理,起拍价商定为500万元。
2008年12月1日,滨州中院委托滨州道勤拍卖有限公司对广夏公司在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62%的股权进行拍卖。拍卖公司提前15日分别在《滨州日报》、《银川晚报》刊登拍卖公告,公示2008年12月22日将对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告同时送达广夏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2009年1月20日,经依法公开拍卖,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500万元竞买。2009年3月6日,滨州法院作出[2004]滨中执字第42-2号执行裁定,确认被执行人在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62%的股权归买受人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该裁定。
滨州中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不进行评估,滨州法院依申请委托进入拍卖程序,并无不当。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应当公开,但没有告知案外人的义务,中信银行要求滨州法院告知其执行有关情况,于法无据。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规定,只有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案外人才可以申请参加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执行案件款的分配。本案被执行人广夏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拥有大量股权,不存在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因此中信银行提出参加滨州中院执行案件执行款分配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滨州中院裁定情况
滨州中院认为其执行程序合法,中信银行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
四、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在文档资料中未查到滨州中院裁定书中提及的《执行和解协议》及《委托拍卖申请书》,本公司近日将委托律师前往滨州中院联系调取相关文件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查证。此外,本公司对北京汉润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与本案的关系尚不知晓。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报告发布之日,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滨州法院2009年3月30日送达的(2004)滨中执字第42-4号执行裁定书,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62%的股权已归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自2009年1月起未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