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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个税征收方式明确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给予明确。通知明确,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通知明确,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对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通知明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次国税总局下发通知的内容以及此前于2005年、2006年和今年年初出台相关文件的规定,仅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通知还对“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标准做了详细阐述,即要求股份比例最低为30%。“控股”包括“间接控股”,但仅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对于“间接控股”的持股比例计算方法也有严格规定。

  通知还明确,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都不能享受通知所规定的优惠税收计算方法,而只能按照一般收入计入当期个人所得额。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相关资料的上市公司也同样不能享受优惠。

  通知强调,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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