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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股权激励计划获股东会通过

  但计划方式、期限、授予条件等七条子议案却未获通过

  证券时报记者 李 坤

  本报讯 在8月3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抚顺特钢(600399)董事会提出的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获得通过,但是该激励计划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期限、授予条件等七条子议案却未获通过。

  据悉,此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抚顺特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虽然获得了99.62%的通过率,但是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期限、授予条件;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等7项具体内容均未获得通过,得票率仅为40.64%。同时,股东大会也未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议案。

  根据抚顺特钢此前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此次股权激励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及公司在业绩指标达标和激励对象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委托管理人在公司股权激励额度和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额度内,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A股股票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东北特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人员担任的公司外部董事,暂不参与本计划)、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激励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计划首次实施时,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和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计划有效期为9年,限制性股票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年内,每年可授予一次。

  计划规定,股权激励每次授予必须满足的年度业绩具体指标为年主营业务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主营业务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不低于7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含1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此外,还要满足无违规行为等规定。

  市场人士分析,抚顺特钢股权激励细节内容被否表明现有股东对给予管理层以激励持肯定态度,但是实施该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存在明显偏低的嫌疑,武钢股份鞍钢股份等钢铁公司近年来的净资产收益率均超过10%,其他钢铁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超过5%的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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