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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加强水库库区基金征收

  ⊙见习记者 张牡霞 本报记者 叶勇   

  财政部昨日发文,要求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

  通知要求,凡财政部已批复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省份,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征收库区基金,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凡行政区域内有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且尚未制定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省份,要抓紧制定,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确因特殊情况需减免、缓征或停征库区基金的省份,应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据记者统计,2007年4月份财政部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之后,四川、云南、湖南、广西、江西、甘肃等省份已相继出台细则并得到财政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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