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发布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拟于2009年8月28日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为桂林市国有独资公司,按上述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的规定,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需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逐级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复意见,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表决。鉴于公司控股股东上报上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材料的时间较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工作尚在办理中,2009年8月28日前不能完成审核工作。
鉴于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不能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复意见,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于2009年8月28日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待获得上述批复意见后,再另行公告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