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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42号批文批准,自2009年7月20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售,截止到2009年8月21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9,244户,净认购金额及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为843,660,229.43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09年8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算,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基金份额843,660,229.43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员工认购份额为3,755,254.57份,占基金总份额0.445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已符合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已于2009年8月 2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从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用基金财产支付。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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