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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配股发行结果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7日 05:20  中国证券网

  股票代码:600525股票简称:长园集团编号:2009025

  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配股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22文核准,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长园集团”)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园集团全体股东(总股本166,586,420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本次配股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09年8月25日结束。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一、认购情况

  本次配股共计可配售股份总数为49,975,926股流通股(A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可配售35,149,710股;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可配售14,826,216股。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清算统计,并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网下认购数据验证,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认购情况如下:

  类别

  无限售条件股股东认购

  占可配售股份总数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认购

  占可配售股份总数比例(%)

  股东认购

  合计

  占可配售股份总数比例合计(%)

  有效认购股份(股)

  34,464,892

  68.96%

  14,826,216

  29.67%

  49,291,108

  98.63%

  有效认购资金总额(元)

  306,048,240.96

  -

  131,656,798.08

  -

  437,705,039.04

  -

  二、发行结果

  根据本次配股发行公告,本次公司配股共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49,975,92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股东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可配售35,149,710股;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采取网下定价发行的发行方式进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可配售14,826,216股。本次公司原股东按照每股8.88元的价格,以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参与配售,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最终的发行结果如下:

  1、向无限售条件股股东配售结果

  截至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8日)收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可配售总量为35,149,710股,截至认购缴款结束日有效认购数量为34,464,892股,占本次可配股份总数(49,975,926股)的68.96%,认购金额为306,048,240.96元。

  2、向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配售结果

  截至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8日)收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可配售总量为14,826,216股,截至认购缴款结束日有效认购数量为14,826,216股,占本次可配股份总数(49,975,926股)的29.67%,认购金额为131,656,798.08元。参与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及认购款金额明细如下:

  序号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名称

  实际配售数量

  (股)

  占可配股份总数比例

  (%)

  认购金额

  (元)

  1

  长和投资有限公司

  14,826,216

  29.67

  131,656,798.08

  3、本次配售长园集团控股股东长和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履行了认配股份的承诺,同时网上、网下认购配股数量合计为49,291,108股,占本次可配股份总数(49,975,926股)的98.63%,超过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视为发行失败的限制,故本次发行成功。

  4、本发行结果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认购获得配售的所有股东送达获配的通知。

  三、本公告见报当日(2009年8月27日)即为发行成功的除权基准日(配股除权日),本次发行的公司配股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有关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查阅2009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和《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配股发行公告》,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配股说明书全文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五、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

  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晓文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F栋5楼

  董事会秘书:

  倪昭华

  证券事务代表:

  刘栋

  电话:

  0755-26717828、26719476

  传真:

  0755-267399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联系人:

  洪华忠 程超

  电话:

  021-63325888*4023、4024、4031

  传真:

  021-63326910、63326351

  特此公告

  发行人: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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