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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8月21日上午9在公司红宝丽大楼会议厅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8人,代表股份10115.54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5750万股的64.2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01,155,416股,其中赞成票为101,155,4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公司业务办公综合楼的议案》。

  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01,155,416股,其中赞成票为101,155,4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宝淳化工有限公司40000t/a异丙醇胺扩能改造项目的议案》。

  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01,155,416股,其中赞成票为101,155,4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戴文东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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