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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东状告深发展案昨日开庭

  证券时报记者 唐曜华

  本报讯 昨日,深发展原始股股东状告深发展一案在深圳罗湖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但由于原告尚需进一步取证,当天并未宣判,法院宣布将择期继续审理。

  原告魏锡华1988年以13500元人民币(含300元手续费)购汇购买了100股深发展外汇优先股(代码为000272),面值1万港元,并保存至今。两年来,魏锡华多次拿股票凭证找深发展兑付都遭到深发展拒绝。魏锡华日前将深发展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律师就原告所持股票来源的合法性,以及购汇比例与当年实际汇率不符提出质疑。被告律师表示,原告称通过街边小店购买深发展股票,但是深发展1988年发行港币外汇优先股均通过其营业部发行,从未委托证券公司等二级代理商代办。更未在任何街道小摊上贩卖;原告称股票是以人民币13500元为对价折合港元购得,其中交了300元手续费,没有收据。而当年港币对人民币的官方汇率是1比0.47,而原告以1.32万元人民币换取1万元港币外汇股票,汇率高达1比1.32,未取得任何收据,显然涉嫌非法黑市交易。

  被告还表示,深发展在1988年和1989年两次总共发行了171358股外汇优先股,均为记名式股票,发售及转让必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1988年市场上根本不存在不记名股票,可查的依据包括深发展招股说明书股票发行办法和章程,以及198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

  原告认为,深发展银行章程明确规定“本行股票的持有人为本行股东”。而对于深发展拒绝兑付的理由———“原告只有股票没有股东卡”,原告律师表示,深发展1990年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称,“列席会议者凭优先股票报到”,并未提及股东证或股东卡,说明股票即是股东身份证明。1991年仍是如此,只是增加了要求股东携带身份证报到的要求。

  此次庭审结束后,原告律师向记者表示,深发展发行股票曾遭冷遇、过程曲折,并不完全通过正规渠道发行。据了解,当年发售优先股有三大类方式,分别是深发展网点发行、政府有关部门以股票抵工资形式搭售发行、领导上门做工作动员购买。“资料显示,1989年深发展第二次发行优先股只完成了发行计划的49.9%,可以看出销售之难,已经到了摆摊、设摊推销的程度。”

  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了1988年3月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名册,不过令记者意外的是,魏锡华所持100股优先股的代码为000272,记者在这份登记名册中并未找到这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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