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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召开时间:2009年8月17日下午3:00

  2、召开地点: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111号20楼

  3、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主持人:公司董事李建国先生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37,518,437股,占公司总股份2,737,650,025股的67.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审议<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修订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签署《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修订协议》,对公司与公司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ArcelorMittal就组建汽车板合资公司签署的《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中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等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其中,汽车板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由人民币五十亿元调整为人民币四十五亿元,汽车板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二十亿元调整为人民币十五亿三千万元,汽车板合资公司各方的注册资本的缴付金额以及各方各期缴付的注册资本金额均按各方原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018,4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表决1,832,500,000股,通过了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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