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时,使用公开披露的信息,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综合评价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保证基金评价方法的一致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
其次,为强化对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媒体如需要进行基金评价也应成立相关机构并向协会备案。
第三,规定了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业务规则,主要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其不仅应对基金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而且要对基金业绩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基金评价机构应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报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社会公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将发布相关细则,办法正式实施后协会将公布备案的机构名单。他透露,目前市场上符合上述标准、有一套完整评价体系的基金评价机构有3-5家。评价机构向证券业协会备案评价办法等文件时,如果不符合证监会及协会相关规定,或评价方法体系等与其他机构重复,协会将拒绝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