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 罗胤
●与此前较为普遍预期的合理税基占企业对外销售收入50%以及增加征税项目的调整方案相比,此次细则规定的60%-70%的税基认定比例略超预期,短期内将明显增加白酒制造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白酒行业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前五大白酒上市公司业绩影响由大到小依次为五粮液、泸州老窖、水井坊、贵州茅台和山西汾酒。其中,影响最大的五粮液,以70%的标准认定,对利润总额影响幅度可高达35%;而影响最小的山西汾酒,以60%的标准认定时,则可对利润完全无影响。
●以业绩影响幅度最大的五粮液为例来看,为冲销消费税调整的影响,公司仅需提价约13%,远低于20%的标准。因此,不排除白酒企业通过提价等多种方式冲销消费税影响的可能。
⊙山西证券 罗胤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并将于近期下发。通知中就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作出了规定,相关要点如下: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调整尘埃落定
幅度略超预期
自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提出要加强白酒消费税税基管理,核定大酒厂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全税基,增收消费税以来,有关白酒消费税调整的猜测就一直没有停息。不过,随着此次通知的发布,一切终于尘埃落定。与此前较为普遍预期的合理税基占企业对外销售收入50%以及增加征税项目的调整方案相比,此次细则规定的60%-70%的税基认定比例略超预期,短期内将明显增加白酒制造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白酒行业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原有基础不同
业绩影响不一
由于此前各白酒企业对其销售公司内部销售的折价程度不同,此次消费税调整对各家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异,之前避税程度越高的企业受到的冲击也将越大。据我们研究测算,对前五大白酒上市公司业绩影响由大到小依次为五粮液、泸州老窖、水井坊、贵州茅台和山西汾酒。其中,影响最大的五粮液,以70%的标准认定,对利润总额影响幅度可高达35%;而影响最小的山西汾酒,以60%的标准认定时,则可对利润完全无影响。
提价预期再起
影响尚可冲销
随着消费税调整方案的最终发布,有关白酒提价的预期再起。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时才需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据我们测算,以业绩影响幅度最大的五粮液为例来看,为冲销消费税调整的影响,公司仅需提价约13%,远低于20%的标准。因此,不排除白酒企业通过提价等多种方式冲销消费税影响的可能。
投资建议
此次消费税调整从短期来看,将对部分避税幅度较大的大型白酒制造企业形成一定冲击,但行业优势企业具有一定的价格传导能力,消费税调整的最终影响还需看各家公司的相应举措,故暂不调整盈利预测。另外,由于有关消费税调整的争论和猜测已历时许久,市场已部分消化了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且行业估值仍处于较低区域,因而建议重点关注宏观经济回暖引起的消费回升以及产品提价带来的投资机会。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二次探底将抑制高端白酒消费。
消费税调整影响分析(单位:万元,吨,%)
贵州茅台 | 五粮液 | 泸州老窖 | 山西汾酒 | 水井坊 | |
酒类营业收入 | 824,168.56 | 793,306.87 | 368,967.10 | 158,451.93 | 113,845.18 |
实缴消费税总额 | 48,840.79 | 42,274.53 | 19,414.09 | 21,132.79 | 7,789.62 |
酒类销量 | 14000 | 75800 | 62000 | 16000 | 4400 |
实缴消费税从量部分 | 1400 | 7580 | 6200 | 1600 | 440 |
实缴消费税从价部分 | 47,440.79 | 34,694.53 | 13,214.09 | 19,532.79 | 7,349.62 |
按 60%计缴的从价部分 | 98,900.23 | 95,196.82 | 44,276.05 | 19,014.23 | 13,661.42 |
增加的消费税额 | 51,459.44 | 60,502.29 | 31,061.96 | -518.56 | 6,311.80 |
增加的其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5,145.94 | 6,050.23 | 3,106.20 | -51.86 | 631.18 |
对利润总额影响额 | 56,605.38 | 66,552.52 | 34,168.16 | -570.41 | 6,942.98 |
按 70%计缴的从价部分 | 115,383.60 | 111,062.96 | 51,655.39 | 22,183.27 | 15,938.33 |
增加的消费税额 | 67,942.81 | 76,368.43 | 38,441.30 | 2,650.48 | 8,588.71 |
增加的其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6,794.28 | 7,636.84 | 3,844.13 | 265.05 | 858.87 |
对利润总额影响额 | 74,737.09 | 84,005.27 | 42,285.43 | 2,915.53 | 9,447.58 |
利润总额影响幅度(60%) | 10.51 | 27.74 | 20.66 | 0.00 | 14.23 |
利润总额影响幅度(70%) | 13.88 | 35.01 | 25.57 | 6.57 | 19.37 |
需调价幅度(60%) | 8.58 | 10.17 | 11.08 | 0.00 | 7.77 |
需调价幅度(70%) | 11.40 | 13.03 | 13.97 | 3.63 | 1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