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7月27日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7月26日下午15:00至2009年7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七楼会议室(泰安市普照寺路5号)。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胡成钢先生(受公司董事长张奇先生委托)。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房立棠律师、徐鹏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5人,代表公司股份249,651,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1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225,850,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56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7人,代表公司股份23,801,0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65%。
三、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关停机组并收取"上大压小"指标补偿费的议案》
同意88,929,776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919%;反对609,7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07%;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4%。关联股东华能泰山电力有限公司所持160,087,812股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组建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88,268,275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533%;反对929,9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383%,弃权365,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40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084%。关联股东华能泰山电力有限公司所持160,087,812股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房立棠律师、徐鹏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