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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成锋公开谴责的决定

  经查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成锋在任职期间,在公司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越权签署了以下对外担保合同:

  一、2007年10月31日和2007年12月27日,为乌鲁木齐市创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万元及3600万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合计8600万元,占公司200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03%。

  二、2007年11月30日,为关联方石河子天富实业有限公司10100万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0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12%。

  三、2008年11月7日,为关联方石河子天富实业有限公司8000万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6%。

  上述事项直至2009年4月30日才在公司的2008年报中予以披露。

  鉴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成锋未能忠实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给予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成锋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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