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年7月14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7.71%的股份)《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函》,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将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无偿划转给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的批复》(镇国资产[2008]37号),由于镇江新区国有经济产业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将原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的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和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的股权架构进行调整,本公司控股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直接持有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100%的股权,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成为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后,本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由于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100%的股权,因此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将主动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并及时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变更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
变更前:
变更后: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