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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杨盛芳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419974
网址:
www.xyzq.com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4)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2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
www.lhzq.com
(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李金龙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18-266
网址:
www.cs.ecitic.com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8016655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30)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87901963
传真:
0571-8790208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7902079
网址:
www.stocke.com.cn
(3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288968
网址:
www.cc168.com.cn
(3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03或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3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陈敬达
联系人:
袁月 庄维佳
电话:
0755-82450826 22622287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
www.pa18.com
(34)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3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
段强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军辉、王飞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11
网址:
www.csco.com.cn
(36)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张慎修
电话:
0755-83025046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
王京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3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65020
网址: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3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名称: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陈少震
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39)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联系人:
覃清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www.ghzq.com.cn
(4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41)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电话:
0571-85783715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
96598
网址:
www.96598.com.cn
(42)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振华路21号航天立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姚桥盛
电话:
0755-83749454
传真:
0755-83749248
联系人:
杨玲
客户服务电话:
北京:010-64405981 上海:021-52905648 深圳:0755-83040035、广州:020-81969715 长沙:0731-2329088 合肥:0551-2883033、江门:0750-31603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43)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钱凯法
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
025-84784741
联系人:
舒萌菲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18
网址:
www.thope.com
(44)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
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热线),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www.glsc.com.cn
(4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联系人:
徐美云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285337
网址:
www.gsstock.com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4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陈就明
联系人:
张建平
电话:
0769-22118336
传真:
0769-2211833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48)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电话:
0351-4167056
传真:
0351-4192803
联系人:
苏妮
客户服务电话:
0351-4167056
网址:
www.dtsbc.com.cn
(4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70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
网址:
www.ccnew.comwww.zyzq.cn
(5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www.hlzqgs.com
(5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5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
李舫金
电话:
020-37865188
传真:
020-37865008
联系人:
李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53)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54)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联系人:
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8 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5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5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电话:
0551-2207114
联系人:
程维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57)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
杨小阳
电话:
0755-82026521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5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汪建熙
电话:
(86-10) 6505-1166
传真:
(86-10) 6505-1156
联系人:
王雪筠
客户服务电话:
上海(021)63861195 63861196
深圳(0755)83195000
网址:
www.cicc.com.cn;www.ciccs.com.cn
(5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电话:
010-62294608
传真:
010-62296854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294600
网址:
www.hysec.com
(6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电话:
010-5922 6788
传真:
010-5922 6840
联系人:
谢亚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6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
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943750
网址:
www.zszq.com.cn
(6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63)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名称: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联系人:
卢金文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名称: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联系人:
傅咏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6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联系人:
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66)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联系人:
徐方亮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010)65171166-2189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王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09年6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78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金名称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代码:050012)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表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50万元
1.20%
50万元≤M <100万元
0.80%
100万元≤M <500万元
0.50%
M ≥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价格=份额面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4、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价格=1×(1+1.20%)=1.012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12=296472.33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296472.33份基金份额。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八、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该利息收入在认购期结束时在代扣利息税后计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生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50万元
1.50%
50万元≤M <100万元
1.00%
100万元≤M <500万元
0.60%
M ≥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两年
0.50%
两年≤Y < 三年
0.25%
Y≥三年
0
注:1年指365天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价格=1.056×(1+1.0%)=1.06656元
申购份额=500000/1.06656=468796.8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468796.88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费用=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份额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过程为:
赎回费用=1.106×0.50%×300000=1659.00元
赎回金额=1.106×300000-1659.00=330141.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30141.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或暂停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股票和债券之间灵活配置资产,并对成长、价值风格突出的股票进行均衡配置,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70%,债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股票市场随着经济基本面的变化呈现周期性波动,在股票和债券资产上的积极配置可以保留决策的灵活性。价值、成长风格突出的资产可以获得较高超额收益,而价值、成长的混合则可降低风格带来的风险。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成长股和价值股的相对表现存在周期性特征,将资产在成长股和价值股上进行相对均衡配置,可以在降低组合风险的同时,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遵循三个投资步骤:
(1)对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从股票池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的股票。
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市场上所有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成长股的重要评估指标是考察公司的成长性。价值投资的核心思想是寻找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通过以上评估,初步筛选出成长与价值股票池。
(2)对股票的基本面素质进行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优质成长股与优质价值股的评价标准,在第一步选择出的具有鲜明风格的股票名单中,进一步分析,选出基本面较好的股票。
1)成长股的筛选过程及标准
成长性风格特征的评估标准主要是考察公司成长性。包括:短期及中长期经营业绩是否可持续增长。短期内,公司利润的增长速度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并将在中长期继续保持较高增长。成长股票更重要的筛选标准是评判其成长质量及可持续性,并且选择其中估值水平合理的标的作为投资对象。
2)价值股的筛选过程及标准
对价值股投资的重点是考察低价股业务基本面的素质,以一定时间内公司经营可以得到改善,从而股价被低估的情况有望扭转的股票作为投资标的。为了控制所选择的价值股的质量,投资过程中着重考察企业的基本素质,剔除基本面情况较差、短期内无法改善而不被市场认同的股票。
(3)进行成长与价值的风格配置。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动态地调整成长股与价值股的投资比重,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在以上形成的价值股、成长股股票池中,本基金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对成长与价值股的投资比例进行配置。总体而言,成长股与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进行相对均衡的配置,适度调整。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投资风险,降低组合波动的风险,提高整体收益率。
3、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
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以高票息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1)自上而下的分析
1)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做出判断或预测。
2)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3)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判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
4)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
(2)自下而上的分析
1)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利率、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2)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股票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7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最低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约束。相应地,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比例限制随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下转C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