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09年7月7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的(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101号《通知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101号《通知书》显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方福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福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1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处置该股及续冻结事项通知公司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股东代码:0800020208)所持有"赛格"(证券代码:000058)限售流通股票41,823,568股的冻结。
2. 处置上述限售流通股,所得价款予以偿还债务。因该股在股改时托管在中投证券深圳科技园营业部,处置该股时由上述营业部在交易所进行处置。
3. 续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赛格"(证券代码:000058)限售流通股票9,664,763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续冻结期限两年(从2009年6月29日至2011年6月28日止)。
截止至2009年6月24日,广州福达公司持有本公司51,488,3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上述股份已于2009年6月25日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并可上市流通;2009年6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广州福达公司已减持了1,826,900股;截止至2009年6月30日,广州福达公司尚持有本公司49,661,4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101号
2.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99号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