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3日表示,一个清算系统只有一家清算行符合国际惯例。
央行2日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称,选择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央行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人民银行在2003年筹备开办香港人民币业务时,是以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选择的主要原则和标准为具有丰富清算经验、拥有完备网络和熟悉两地金融管理政策法规的香港持牌银行。经过对申办清算行业务的香港银行进行全面评审,并商香港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24日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任期3年。2006年底,根据相关原则和标准,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融管理局对申请连任清算行的中银香港进行了全面评审,决定授权中银香港继续担任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为期5年。
央行称,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是在人民银行提供的有关清算安排的基础上,担当香港人民币清算系统运营机构的角色,负责相关资金清算的日常操作。一个清算系统只有一家清算行符合国际惯例,香港的美元和欧元清算系统也是同样的安排。(任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