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楠
东方热电(000958)公告,因债务重组工作受阻,石家庄市国资委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无偿划转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书》已于2009年3月28日到期终止。经双方协商,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了《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托管协议》,市国资委委托中电投集团对东方热电集团实施管理。托管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
东方热电集团由市国资委向中电投集团支付托管费用,具体费用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石家庄市国资委承诺,可视中电投集团管理东方热电集团后的履约情况,对中电投集团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石家庄市国资委享有东方热电集团的资产收益权;对东方热电集团托管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并对中电投集团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中电投集团对东方热电集团进行管理,可要求市国资委补偿中电投集团为维持东方热电集团正常生产经营及职工稳定所投入的必要资金。同时,中电投集团应保证东方热电集团职工稳定,并依法保障职工待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东方热电集团在石家庄市范围内的供热稳定。
由于东方热电集团资产包括公司34.32%股权,由中电投集团托管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中电投集团的雄厚实力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