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协议委托在先 交易亏损须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3日 03:3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据媒体报道,天津的股民张先生曾委托朋友宋先生代其炒股,双方签订协议,由张先生提供资金并授权宋先生操作,若盈利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若亏损则由宋先生承担。经过数月操作后,张先生的账户亏损3.7万元。张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宋先生承担交易亏损2.5万元。日前,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

  当事人张先生诉称,2007年2月他与宋先生签订委托书,自己提供资金,授权宋先生用张先生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证券交易。这份协议规定,以协议日张先生的账户资金市值5.2万元为基数,在此基础上盈利的25%归张先生所有,剩余盈利的75%按双方各五成的比例分配。但宋先生要保证至2007年12月31日,资金市值不低于上述基数,如出现亏损由宋先生承担。到了2007年12月31日,张先生的账户资金市值1.5万元,亏损3.7万元。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宋先生支付2.5万元。宋先生辩称,在签订委托书后,张先生并未告知其账户密码,本人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且委托书是张先生起草的,内容也显失公平。对此,张先生提供了手机短信和通话录音,证明双方曾认可此协议并就索赔问题进行过争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宋先生操作而造成的亏损,应按照双方约定由宋先生承担,且张先生索赔数额小于实际亏损数额,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宋先生提出该委托合同未实际履行及张先生所提供录音中声音并非其本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对这个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不难发现,张先生和宋先生虽同为股民,但张先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手段显然高于宋先生。首先,张先生在授权宋先生代为自己炒股之前,没有被信任和熟悉等因素所干扰,始终保持清醒、理性的头脑,坚持事前双方必须签订委托股票交易协议书,严格规定了有关炒股的获利分配和损失赔偿等内容,并将其具体化,避免了那种熟人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麻烦。其次,当问题出现后,张先生果断地选择走诉讼之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由于证据充分,要件齐备,顺理成章地得到赔偿,消除了因采取不正当手段激化矛盾酿成祸端的隐患。除此之外,对于宋先生来说,似乎也应从中汲取教训。其一,股市存在不可预测的潜在风险,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操作个人股票的结果尚不得知,替他人操作又作出连带赔偿的承诺就更需谨慎稳妥。否则,会带来经济损失。其二,签订委托协议前,一定要认真研究仔细辨析主要内容,特别是关乎双方利益的条款更要格外关注,防止以后陷入被动。与此同时,一旦签署了协议,双方都要无条件地履行协议规定,该赔偿的足额赔偿,不能事到临头再反悔,那样于事无补。由此看来,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刘宝民)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