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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证券简称:ST阿继公告编号:2009-012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29日9:30时在公司1号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高志军先生主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127337290股,占总股份298435000股的42.66%。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126531000股投票表决,占总股份的42.4%。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8项提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2.表决结果

  (1)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7337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为该提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7337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为该提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

  同意127337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为该提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27337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为该提案获得通过。

  (5)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127337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为该提案获得通过。

  (6)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赠股本提案

  同意127337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为该提案获得通过,具体内容为: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372,363.24元,加上期初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331,454,825.53元,2008年度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85,827,188.77元,同意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7)关于选举吴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同意127337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为该提案获得通过,具体内容为:同意吴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且任期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吴彤先生简历及选举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董事意见请见2009年6月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09-008《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同意127337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为该提案获得通过,具体内容为:

  A、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九条

  原文为: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29,843.5万股;股本结构为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持有12,653.1万股,持股比例42.4%;社会公众持有17,190.4万股,持股比例57.6%。

  同意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29,843.5万股;股本结构为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持有12,653.1万股,持股比例42.4%;社会公众持有17,190.4万股,持股比例57.6%。

  B、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文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同意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省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伊娜、崔丽晶出席见证,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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