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6月22日,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丹化集团提交的《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特请求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同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丹民破字第00001-11 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收到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上述民事裁定书,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提交的《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变价方案》中所确定的财产变价方式及变价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保证管理人正确行使职权和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
管理人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0498证券简称: *ST丹化公告编号:2009-34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大事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