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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减持的公告

  股票简称:平高电气股票代码:600312编号:临2009—025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接到股东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联信托”)的函告,称其自2008年2月4日至2009年2月9日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5864%,减持后尚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3.7336%(本公司已就以上减持事项分别于2008年11月15日发布了“临2008-032号” 公告、2009年1月7日发布了“临2009-001号”公告、2009年2月10日发布了“临2009-004号”公告)。

  国联信托又称,其于2009年2月10日上午开盘至2009年5月25日下午收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3,207,4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7%,自2009年5月26日开盘至2009年5月26日下午收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2,479,2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5%。即自2009年2月10日开盘至2009年5月26日下午收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累计减持本公司1.112%的股份。

  国联信托还称,其自2009年5月27日开盘至2009年5月27日下午收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250,30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45%;自2009年6月23日开盘至2009年6月24日下午收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325,8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3%。即自2009年5月27日开盘至2009年6月24日下午收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累计减持本公司0.298%的股份。至此,其自2008年2月4日至2009年6月24日下午收盘,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累计减持本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

  截止目前,国联信托尚持有本公司股份14,248,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联信托编制了《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持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6日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持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平高电气

  股票代码:6003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

  联系电话:0510-82830224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09年6月24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电气”)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平高电气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平高电气指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持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注册资本:人民币123000万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号码:320200000003005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地方电力公司、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期限:自1999年11月4日起至******

  实际控制人名称: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3层

  邮编:21400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受托人的国联汇富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08年1月2日与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及禁售期届满后转让协议》,受让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11.47%的股份。目前转让股份已托管给信息披露义务人,托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开提议权、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等。目前该股份尚未过户到国联汇富8号名下。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及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股份的目的是收回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自2008年2月4日开盘至2008年5月16日下午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累计挂牌交易出售平高电气股份的0.36%;2008年10月29日开盘至2009年6月24日下午收盘,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累计挂牌交易出售平高电气股份的4.64%;截止 2009年6月2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出售其持有的平高电气股份的5%(减持公告披露义务人已于2008年11月15日、2009年1月7日、2009年2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

  减持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平高电气股份14,248,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248,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平高电气股份出售的行为未损害平高电气的任何利益。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华伟荣郑重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名称: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伟荣

  签署日期:2009年6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

  股票简称

  平高电气

  股票代码

  6003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26,740,000股

  持股比例: 7.3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数量:14,248,611股(送转后)

  比例: 2.3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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