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6月23日上午9:30-12: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五奎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09年6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64983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1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五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4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因变更公司经营范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4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4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许成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