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自2009 年3月3日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相关事宜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回购B 股的相关材料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下称"深交所")所备案。
至2009年6 月22 日,公司购汇不超过9.09亿港元和首次购买等值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港币用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申请已获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重庆市外汇管理局批准。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了回购B 股事宜的所有审批手续,并于本公告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时披露《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报告书》(下称"回购报告书")。
公司公告回购报告书后,即可实施回购方案。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的决议之日起12 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9.09亿港元或回购B股总量达到4.23亿股,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公司在实施回购过程中,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予回购: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同时,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