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 是√ 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9年5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09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告编号:2009-21)。现将分红派息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二、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06,035,482股为基数,在扣除公司回购的B股数量后,向公司所有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10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9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港元派发,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09年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元的中间价(1港元=0.8805元人民币)折合港元兑付,B股暂不扣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A股:①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29日;②除息日:2009年6月30日,③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30日。
2、B股:①最后交易日:2009年6月29日;②除息日:2009年6月30日;③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至2009年6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
2、截止至2009年7月2日(最后交易日为2009年6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B股股东(公司已回购B股股份除外)。
五、分红派息方法
1、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09年6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3、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09年7月2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公司B股投资者在2009年7月2日办理了丽珠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领取。
六、调整公司B股回购价格的说明
根据公司《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报告书》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完成后,自除息日起,公司回购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的价格调整为不超过15.89港元/股。
七、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756-8135993、0756-8135839
八、备查文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