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9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在生产环节调整计税价格,提高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5月1日起执行。
政策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作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还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文件称,此举是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