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吴中珞
本报讯 金路集团(000510)近日收到德阳市中级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显示,原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998年,被告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宏达集团借款4374万元。该案经德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原告宏达集团与被告德阳国资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德阳国资自1999年11月23日至今欠宏达集团债务本金为4374万元,德阳国资同意以其持有的金路集团总股本的5.14%予以抵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德阳国资在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抵偿债务的股权过户至宏达集团名下;双方约定上述股权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税、费由宏达集团承担。
此次股权司法过户完成后,宏达集团所持金路集团股权占其总股本的5.14%,为金路集团第二大股东;德阳国资还持有金路集团3.62%股份,为金路集团第三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