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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担得起促进国内消费重任吗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颁布。允许设立主要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该政策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人们对消费金融公司在促进国内消费方面充满了期待。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和消费模式下,消费金融公司或难以担当启动并促进国内消费的重任。

  ⊙葛兆强

  

  尽管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国金融业造成的直接影响较小,但是,在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下,我国实体经济运行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在外需不断萎缩的残酷现实下,启动内需就成为拉动中国经济走出经济衰退的关键。无论是从政府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还是十大产业振兴计划,乃至 “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措施,无一不显示出政府启动国内消费市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图和信心。围绕启动国内消费这一工作重心,政府相关部门也都积极进行了制度、体制和组织创新,并开始显现出积极的效果。

  5月12日,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主要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从政策意向上看,该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引导和促进国内消费市场的提振,以缓解外贸大幅下滑的不利影响以及对投资的过度依赖。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类新型机构,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增长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多依赖。该政策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人们对消费金融公司在促进国内消费方面充满了期待。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和消费模式下,消费金融公司难以担当启动并促进国内消费的重任。

  

  一、国际经验表明,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空间很小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消费金融公司是一个比较特殊金融市场。在日本,消费信贷规模大约为960 亿美元,从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公司也有近7000 家,但是,行业集中度很高,前7 家公司就占了贷款总额的60%以上。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3%的低利率从银行借款,然后再以23%-29%的高利率贷给个人,所以,这类公司的收益情况相对较好。武富士公司是日本最大的消费金融公司,从它的经营情况看,消费金融公司具有“三高一低一大”的特点:即贷款利率高,平均利率水平在23%以上;坏账率高,坏账损失率平均约7%;ROA高,经济景气周期中ROA在3%-6%之间;杠杆率底,大致在3.2-3.5之间;经营业绩波动大,经济不景气时经营业绩会出现大幅下滑。鉴于以上特点,再加上其利率水平太高,以及与讨债公司的关系不正常,所以,多年来该类公司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并被认为是属于被淘汰的行业。1983 年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有关法律,对贷款利率等作了严格的限定,并规定金融公司不能做夸大的业务广告,与讨债公司要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2006年,日本金融厅(FSA)修订消费金融业的管理规则,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数量和个人借款数额加以严格限制,而且将贷款利率上限由29.2%降至25%。

  在一些新兴市场,近些年消费金融公司尽管表现出较好的成长性,但贷款规模有限。据BCG统计,在墨西哥,一般性消费金融的资产大约15亿美元,占全国总贷款额的1%,但由于利差高,经营成本和违约率一般较低,所以,利润颇丰。在拉美,消费金融公司的违约率只有3-5%,税前利润率达36%。亚洲新兴市场也有相似的趋势。BCG预计,2010年印度市场消费信贷规模将增长到32亿美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消费金融公司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而且在其特有的利基市场也有着较好的盈利能力,但是,这种机构的发展空间很小,既没有代表金融业务发展的方向,也没有先进性可言,甚至被认为属于被淘汰的行业。

  

  二、国内消费环境难以支撑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从趋势上看,中国的消费金融无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国内居民“高储蓄、低消费”传统文化决定了消费金融发展的空间比较有限。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国情下,为应付医疗、养老和子女教育,居民即使有钱也不敢花,要求国内消费者进行较大规模的主动负债来消费更是缺乏现实性。在我国,大多数消费者通常是尽可能选择即时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以避免利息支出,这导致消费信贷严重滞后于消费需求的增长。以汽车信贷为例,近年我国私家车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但利用银行信贷的比例不足10%。发达国家贷款购车的比例一般在70%左右,美国更高达80%以上。就信用卡而言,虽然越来越多的国人拥有一张或几张信用卡,但大多数人只是把它当作一种支付手段而已。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发展的环境并不十分理想。

  

  三、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定位决定其发展空间有限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把个人消费贷款的一大块――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排除在外,消费金融公司仅仅是对除这两部分业务之外的消费贷款进行“补缺”,其范围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婚庆、教育、旅游等消费贷款。客观地讲,“补缺”部分具有一定潜在需求,但现实需求不大。具体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一般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家用电器需要更新换代的家庭。尽管年轻人有着旺盛的消费意愿,并且对于新型便捷的消费模式有着强烈的尝试意愿,但从短期来看,这些潜在需求是否能够被有效地激发还有待观察,特别是对于目标客户群体是否真的具有强烈意愿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渠道进行像婚庆、旅游之类的消费,笔者持较大的保留意见。因为,小额信贷公司已有的发展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参照。与消费金融公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加广泛,但当前我国小额信贷公司发展非常缓慢,虽然这有监管政策限制以及小额信贷公司专业化能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信贷需求未得到有效激活。

  

  四、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存在重叠且无比较优势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定位是对个人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的“补缺”,但是,从目前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业务范围仍然与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存在很大的重叠。例如,消费金融公司所涉及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信用卡都能覆盖。至于诸如旅游、婚庆、教育等消费信贷,商业银行目前已有相应的消费信贷产品。比如,招商银行的“消费易”产品、渣打银行的“现贷派”贷款产品,等等。同时,与信用卡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模式并无明显的比较优势,如信用卡消费最长有56天的免息期。在贷款额度方面,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料,确定一个综合授信额度,不需要对客户的每笔消费进行审核,等等。这些条件与消费金融公司基本相似,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便利和优惠。笔者认为,业务模式的具体细节决定了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只能在市场的夹缝中生存。

  

  五、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小额信用贷款由于没有抵押和担保,实际上面临不小的风险,这对消费金融公司是一大挑战。首先,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定价可能面临两难。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无担保、无抵押,所以,风险相对较高。对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应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风险定价机制覆盖风险。但是,可能的情况是,一方面,由于其高贷款利率吓退诚实的消费者,而抑制贷款需求;另一方面,如果贷款利率过低,消费金融公司难以覆盖巨大的风险,埋下风险隐患。其次,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估系统。由于对个人信用状况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在客户选择和审批流程上,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客户信用评分系统,以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基于现有的体制安排,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借助央行征信系统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识别。但是,由于大多数客户从未涉足商业银行信贷,信用记录难以查询,因此,消费金融公司评估客户信用以及审批贷款的成本较高,面临的信用风险也比较大。同时,消费金融公司一开始就建立数据库、信息系统,吸收专业人员,这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第三,缺乏完善的催收贷款体系。《办法》规定,催收贷款不得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黑社会等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是国内现有民间融资和国外消费金融公司普遍面临的一大问题。根据国际经验,当客户违约时,最好的清收办法是上门挨户索要。这种方法成本太高,风险也比较大。

  六、商业银行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缺乏兴趣

  目前,业界、学界及市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主流看法是:长期看好,但短期很难乐观。商业银行对其积极意义则表示质疑。一些商业银行认为,目前银行已经可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而且有了相应的消费金融产品,不一定非要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笔者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一个新生事物,它所需专业化的体制、流程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当前适合消费金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也不十分成熟,商业银行不会积极进行尝试。国际经验也表明,商业银行很少介入或者直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由商家来做的。例如,全球最大的工业巨头通用电器公司旗下的通用电气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已经成为消费金融领域的巨头,它成功的重要秘诀是它在工业消费品及个人消费品领域与众多消费者形成的广泛而紧密的商业关系,这是其相对于商业银行的一个比较优势,有利于获得与消费金融有关的客户群体和开展更为直接便利的消费金融服务。此外,由于零售品牌的实力、低经营成本以及接触客户的便利,国外一些大型零售商正在成为零售金融服务的供应商。如沃尔玛借助于全球几千家店铺,把零售业低价战略的成功经验复制到金融服务,向金融服务业进军,提供信用卡、消费金融和支票取现等金融服务,由于其优异的品牌形象和低价格,在金融服务发展中取得了比较好的业绩。由此看来,选择是否直接介入消费金融公司,更多是从专业化、比较优势以及效率的角度出发。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属性和特征并不适合商业银行直接来做。此外,从机会成本来看,《办法》规定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需投入3亿元资本金,对比设立一家商业银行10 亿元、设立一家分行1亿元的注册门槛,3 亿元资本金的注册门槛的确不能算低。如果商业银行将相应资金投入银行传统分支机构的建设,那么,相应资金可以建设3家分行,30家支行。而且,根据商业银行机构建设的规律,新建机构在一年半左右就可以实现盈利。因此,两者相比,从盈利方面看,投资建设传统的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更加有利,设立消费金融是不划算的。

  总之,从目前我国的消费文化、市场环境和商业银行的经营现实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是很乐观,对其启动和促进国内消费的作用也不能高估。

  (作者系金融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招商银行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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