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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9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9年5月18日经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现将2008年度分红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二、分红派息实施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09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8亿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09元,每股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081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9日

  除息日:2009年6月22日

  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09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1)对于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投资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公司对其本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1元。对于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81元。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电话:027-84287896 传真:027-84287988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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