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人于2009 年5 月12 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申请对公司重整。丹东中院于2009年5月13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并于2009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为45天(截止日为2009年6月2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09年7月9日上午9时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楼第五法庭召开。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同时,其它与公司重整相关的工作正在进行中。经管理人申请,丹东中院已同意丹东化纤继续营业,并由管理人聘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截至6月11日,已完成申报登记的债权计166笔,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1,122,250,193.83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负债总额为1,400,345,729.45元,已申报债权金额占负债总额的80.14%。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