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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3日 05:1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160,705.12 万元,已使用44,921.29万元,目前余额为115,783.83万元。根据公司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募投项目实施的相关承诺以及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到各子公司,用于实施相关募投项目,具体金额为:中航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力源”)49,815万元;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大公司”)27,600.39万元;贵州永红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红公司”)5,034万元;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世新”)18,373万元,合计100,822.39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件公司字【2007】25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安大公司、永红公司、中航力源以及中航世新分别与农业银行安顺黔中支行、建设银行贵阳小河支行、农业银行贵阳市乌当支行、华夏银行国贸支行以及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各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子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资金额

  1

  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农业银行安顺黔中支行

  23-441001040006681

  27,600.39

  2

  贵州永红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银行贵阳小河支行

  52001503600052504605

  5,034

  3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国贸支行

  4056200001801200000857

  18,373

  4

  中航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注)

  农业银行贵阳市乌当支行

  23-210001040007464

  49,815

  注:中航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以液压业务相关经营性资产和部分募集资金出资与贵州金江航空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的以经营液压相关业务为主的股份公司,目前该公司名称预核准已完成,相关注册工作正在进行中。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也是公司募集资金出资部分的验资专户,该账户将作为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四家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其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上述四家子公司与上述四家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海证券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公司子公司和上述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育贵、魏庆泉可以随时到上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上述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上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开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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