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中英实业公司和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于2008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详情参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上的如下公告:2006年4月15日的《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和2008年8月6日的《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
2009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根据终审判决,公司需向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和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支付违约金、拆迁安置费、水电费等款项本金约434万元人民币,同时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1376元。上述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中英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强制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中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且至今尚未恢复执行。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需对上述案件所涉金额全额计提,计提后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影响约-440万元人民币。
目前公司经营生产正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