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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2日 08:0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168股票简称:武汉控股编号:临2009—017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6月1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09年6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7人,董事赵近秋、独立董事汪胜因事请假,已分别委托董事涂立俊、独立董事韩世坤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陈莉茜董事长主持,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改聘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汪胜先生任职已满六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须选聘新的独立董事。根据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和职责,结合公司发展的战略和需求,推选唐建新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黄泰岩先生、韩世坤先生、汪胜先生就公司改聘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

  1、由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独立董事汪胜先生任职已满六年,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因此公司董事会须依规改聘新的独立董事,不存在上述原因之外的其他情况。

  2、公司董事会提名唐建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上述候选人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同意上述董事会预案和董事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现场检查意见,公司现将《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1997]7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武汉三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武汉三镇基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起人”)独家发起,并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1997]7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武汉三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武汉三镇基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起人”)独家发起,并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20100000071259。

  (二)、原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4,0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25,5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武汉三镇基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公司经批准发行时的普通股总数为34,0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25,500万股,发起人以其下属的宗关水厂和后湖泵站之全部经营性资产出资,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5%。

  (三)、原第六十三条 十三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修改为:(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四)、原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大会。参会律师应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随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修改为: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大会。参会律师应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随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收购兼并(含反收购)、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原第一百八十六条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拥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和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的决策权。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咨询论证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对外担保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修改为: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拥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其中:

  1、董事会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内审议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范围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投资有价证券等较大风险性业务;

  2、董事会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内审议决定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

  3、董事会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0%以内审议决定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生的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除外),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或者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事项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披露标准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原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前。

  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前。

  (八)、原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九)、原第二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的: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和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要求其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的:

  (二)检查公司财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原第二百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修改为:第二百四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十一)、原第二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一)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修改为:第二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一)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十二)、原第二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存档时间为10年。

  修改为:第二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存档时间为10年。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因上述“关于公司改聘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公司四届十次监事会中“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拟定于2009年6月29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唐建新,男,1965年12月生,经济学博士、注册资产评估师。1988年武汉大学会计学硕士毕业,后曾任教于武汉大学会计与审计系、在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工作;1998年底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做访问学者;现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曾任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2-2008年),现任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其主要社会兼职为:湖北省审计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武汉市审计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会计学会理事、湖北省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专家咨询组成员。

  附件2: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唐建新先生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日于武汉

  附件3: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唐建新,作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唐建新

  2009年6月1日于武汉

  证券代码:600168股票简称:武汉控股编号:临2009—018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09年6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方麟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促进监事会更好的履行职责,发挥其监督职能,保障公司法人治理制衡机制的有效运作,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现场检查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将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更为细化,以保证日常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附《监事会议事规则》。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还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二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主要是对公司半年度及年度经营情况和资产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讨论确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有关专项性工作,会议的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定期财务报告,重点审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及意见;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

  (三)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监督意见;

  (四)了解和评价公司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的经营行为和业绩,提出奖惩或任免的建议;

  (五)讨论监事会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向股东大会的报告;

  (六)其他有关股东权益、公司发展的议题。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监事会临时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就某些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请假,可事先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上应注明委托事项及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可视为放弃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召开后要形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证券代码:600168股票简称:武汉控股编号:临2009—019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经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6月29日(星期一)上午9:30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长江隧道出口处长江隧道公司管理大楼公司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二、会议议题:

  1、关于公司改聘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出席人员:

  1、截止2009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代表。

  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参加会议办法:

  1、登记时间:2009年6月26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00—4:30

  2、登记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长江隧道出口处长江隧道公司管理大楼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7-85725739

  传真:027-85725739

  邮编:430062

  联系人:李丹、李凯

  3、法人股东凭单位介绍信、法人代表证或法人代表代理资格证明以及公民身份证登记,外地股东可信函或传真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

  4、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及个人身份证登记。

  5、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登记。

  6、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2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股票帐户: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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