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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政府引导基金应靠制度防范五方面风险

  证券时报记者 张 达

  本报讯 针对市场上对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或成部分管理人员的寻租方式、财政资金或“打水漂”的质疑,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处长、《政府引导基金指导意见》起草人刘健钧昨日表示,政府引导基金应靠制度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防范五方面风险。

  刘健钧是在“第三届融洽会———政府引导基金高峰论坛”上做上述表示的。他认为,首先,政府引导基金应靠制度防范子基金偏离“真正支持创投”政策方向的风险。这就需要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章程中,事先规定子基金投资方向,事中通过派驻董事把握投资方向,事后监督,发现偏离方向的予以纠正。

  第二,为防范引导基金管理人员的寻租风险,可在事先规定并公示支持条件,事中通过“专家独立评审、理事会决策、管理中心执行”三权分立的方式避免引导基金管理人员寻租,事后再通过公示拟支持的子基金信息,发挥社会力量进一步进行监督。

  第三,为防范所扶持子基金的委托代理风险,应事先规定对子基金行使最终法人财产权的权利,在《公司法》框架下还可设置优先分配和清偿权,在不影响子基金投资效率的前提条件下,通过派驻董事参与重大决策,事后通过派驻董事对子基金投资运作加以监督。

  第四,为防范所扶持子基金的管理风险,可事先规定子基金管理团队资质,保障管理团队质量,事中再通过激励机制,鼓励子基金管理团队勤奋敬业,事后通过对子基金管理业绩加以追踪评估,鞭策管理团队。

  第五,为防范引导基金的财务风险,可在事前用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来约束引导基金的账户管理,事中将引导基金参股后形成的产权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事后考核引导基金是否实现了“保本微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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