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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职业操守底线不能丧失

  ⊙本报记者 赵碧君 朱剑平   

  从上海证券报记者采写的深度调查《烟台氨纶涉嫌伪造“出生证明”欺诈上市》中可以看出,虽然烟台氨纶胆大妄为地伪造“出生证明”,通过虚构定向募集事实使之合法化,从而达到欺诈上市目的,但“技术含量”并不高明。然而,就是靠着技术含量并不高明的谎言,烟台氨纶居然能够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层层把关中安然过关,令人诧异。

  当初,烟台氨纶定向募集《招股说明书》是否刊登在1993年3月22日的《烟台日报》上;股份公司创立到底是何时在工商局注册的;4000万股为何莫名其妙地变脸为4500万股;缘何只有烟台市体改委出具的文件而缺少山东省体改委的批复等等,其查验和复核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的事情,即便是烟台氨纶自己不能合法的提供,在当下资讯发达的年代,去一趟烟台市图书馆、工商局或者《烟台日报》社,就可以查明真相。然而,非常遗憾的是,相关中介机构却没有这样做。或许,相关中介机构压根就没有打算这样做。

  烟台氨纶欺诈上市的行径大白天下,相关中介机构显然无法用“疏忽”之类的托词来逃避市场力量的追问,人们有理由质疑,这里面是否存在拿原则交换利益的可能呢?

  中介机构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突破了职业操守和道德良知的双重底线,这无疑放纵了烟台氨纶欺诈行为的胆量,放大了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伤害,更亵渎了投资者的信任。

  究其实质,虽然中介机构在各司其职的时候,失察、失言、失职、失德的事件屡见不鲜,但有关部门对其课以重罚直至吊销其中介机构资格十分鲜见,甚至,连向市场主体道歉的声音都很难听见,这不能不说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缺憾。

  没有一点“怕”感的中介机构,自然会把责任和操守丢弃一边,也自然会把更多投资者的利益丢弃一边。

  如果说,上市公司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石,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中介机构则是遴选石料的“石匠”,这是制度性保障,也是非常重要的“关口”,如果“关口”都缺乏保障作用,甚至是同流合污;那么,对于资本市场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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