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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重大诉讼案件听证阶段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645证券简称:ST 中源公告编号:2009-019

  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

  重大诉讼案件听证阶段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获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就与福州保税区奇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圣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奇圣公司因不服终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一、申诉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2005 年9 月27 日,奇圣公司与首都国际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首都国际公司承接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奇圣的全部债务本金9000 万元,首都国际公司于2005 年11 月30 日前归还本金3000万元,剩余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还清。奇圣公司与协和干细胞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协和干细胞公司为首都国际公司对奇圣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首都国际公司的还款情况,协和干细胞公司的担保金额为本金34,760,698.96 元,保证期间为借款协议约定的一年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后因首都国际公司无法归还奇圣公司债务,奇圣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首都国际公司归还债务,协和干细胞公司为首都国际公司欠奇圣公司的欠款在34,760,698.96 元的范围内及其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11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一审判决后,协和干细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中对协和干细胞公司的判决结果,协和干细胞公司不承担首都国际公司对奇圣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奇圣公司和协和干细胞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未经过本公司和协和干细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程序,系协和干细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该保证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

  2008 年7 月16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协和干细胞公司对于首都国际公司欠奇圣公司的34,760,698.96 元债务,协和干细胞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奇圣公司不服终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诉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协和公司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听证的要求,就奇圣公司申诉理由不成立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但至今未收到法院有关是否提起再审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因目前该案件尚处下听证阶段,并未进入再审程序,对于听证结果以及法院是否提起再审亦无法确定,因此,目前无法判断该案件是否对本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该案的听证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和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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