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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门联合下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昨日联合下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等给予明确规定。《细则》明确,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根据《细则》,农民以购买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根据《细则》,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信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信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细则》同时明确,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根据《细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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