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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宁波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08]25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09]第29号),同意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金融债券。

  公司将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债券的发行、管理和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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