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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数量为325,190,3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6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9年6月1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现金差价补偿+追加对价安排”。

  现金差价补偿: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最后30个交易日,如果公司按交易量计算的股票加权平均价格低于3.50元/股,则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向差价补偿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差价。现金差价按上述30个交易日公司每股加权平均价格与3.50元的差额计算。每股最高补差限额为1.7元。

  追加对价安排: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将追加对价安排一次:1)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最后30个交易日,如果按交易量计算的公司股票加权平均价格高于(包括)3.50元/股;2)或,公司2006年全年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70,000,000元;3)或,公司2007年全年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84,000,000元;4)或,2006或2007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类型;5)或,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6或2007年年度报告。追加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为原全部非流通股份数量的10%。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6年5月15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5月24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9年6月11日

  2、本次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数量为325,190,3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69%;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就公司上述股东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之日,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东方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东方市场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忘录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人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否;

  集团公司就此次对所持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作出的书面承诺:

  (1)集团公司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即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

  (2)集团公司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股份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即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及以上的,集团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披露内容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集团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008年4月20日发布)相关规定。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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