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陈 锴
本报讯 因涉借款纠纷,力合股份(000532)的银行账户遭冻结,但公司认为执行机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今日公告显示,力合股份在建设银行珠海市海滨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该账户资金余额为54.77万元。冻结依据是,力合股份涉及借款、抵押担保纠纷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借款纠纷案是力合股份一次失败的投资所致。1994年,力合股份与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洪湾、洪屏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华电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厂。两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900万美元,力合股份出资比例为40%。
1994年2月4日,洪湾公司、洪屏公司分别与中行澳门分行及大丰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书》,向两家银行借款港币1.55亿元和1.57亿元,贷款期限五年。同日,力合股份将所持洪湾公司、洪屏公司的40%股权全部抵押给中行澳门分行,并签订了《股权抵押合同书》。
据悉,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厂建成投产以来,受发电指标不足、电价下调、油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亏损严重,贷款逾期,无力偿还,中行澳门分行、大丰银行依《贷款协议书》和《股权抵押合同书》于2002年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
广东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4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力合股份在持有洪湾、洪屏公司股份的现值范围内向中行澳门分行、大丰银行承担洪湾、洪屏公司不能清偿主债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现上述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此次公司银行账户遭冻结,力合股份认为江门中院违反了法律规定。
力合股份认为,公司应承担责任限定于所持洪湾、洪屏公司股份现值范围内,公司并非对洪湾、洪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承担责任应以前述股份的现值为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公司的冻结金额与对洪湾、洪屏公司的冻结金额一致的做法是有误的。同时,因目前尚不能确定洪湾、洪屏公司不能清偿主债务的具体金额,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也是不确定的。在公司的责任尚未能确定时就对公司采取与对洪湾、洪屏公司同样的冻结措施是有误的。法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的金额极可能大大超过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这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力合股份表示,账户冻结暂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公司正积极协调解决,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