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丽娜 潘圣韬 朱国栋
6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业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上市规则》充分体现了创新、高效和市场化等三大特征,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风险揭示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贯穿了优化资源配置的理念。
强化监管手段与透明度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蔡铁征表示,《上市规则》正式颁布,意味着创业板离我们越来越近。上市规则中的基本监管和服务理念没有变化,同时可以看到针对创业板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手段与透明度。
蔡铁征表示,对比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增加了一系列具体约束。这些主体虽不是发行人,但他们与发行人存在特定的关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意识,从而间接影响发行人的行为。深交所对上述主体的行为监管、约束富有新意,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降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蔡铁征表示,《上市规则》对股权的监管力度有所加强,监管措施非常系统而有针对性:一是不只申报直接持股,还要求申报间接持股,使各种可能通过股权安排来控制或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机构和个人都在阳光下被监管;二是新增了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新进股本的规范,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招商证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谢继军表示,本次修改更加体现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严监管的理念,从而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如增加会计师责任的条款,尽管字数不多,且要求较为原则化,也没有提到处罚措施,但仍然是一个进步。同时规则对关联人的界定更为严格,也能减少内幕交易的产生。
退市制度设计更加市场化
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更加市场化,也较主板更为严格,以更好地实现优胜劣汰,引导投资者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在《上市规则》中,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就可能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除此之外,创业板较主板新增了一些退市情形。
第一创业证券质控部总经理王岚表示,《上市规则》体现出创新、高效的特点,做到与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有所差别,真正体现了创业板自身特点,特别是退市制度让人眼前一亮,体现了创业板“能上能下、可进可退”的特点。在信息披露上亦有创新,上市规则在加强中介机构责任的同时,也给了其更多的监管手段。
对于这一点,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院长陈工孟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很合理,“如果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连续3年以上亏损,这基本意味着这家公司不符合创业板快速成长的标准了,这时再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已意义不大。”
刘赋伟是浙江一家创投基金的投资总监,他认为直接退市对创业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一般的创投机构都会选择企业上市后几年内就选择退出,不会像公司创始人那样坚持到最后,而一般企业很少会出现刚刚上市就连续出现3年亏损的情形,因此直接退市制度对创投机构影响并不大。”
对公司治理要求更严格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的《上市规则》增加的一些条款,内容包括独立董事职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强化了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等方面。
《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增加了“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的内容。
对于这一条规定,陈工孟认为,增加这样的条款,可以让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利。
除此之外,《上市规则》强化对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陈工孟对这一做法也表示赞同,“创业板上市公司多数是高科技成长型企业,这些公司具有哪些核心技术对投资者的决策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及时披露。”但陈工孟同时认为,这方面的信息披露应以不影响核心技术的保密为宜。
黄齐是广东一家企业集团的股权投资部负责人,他认为,《上市规则》中,对大股东减持增持部分的内容可能是创投企业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根据规则,创业板市场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做出公告。
黄齐表示,有些创投机构的退出策略比较凶悍,可能在限售期结束后的若干交易日后,将手中持有的股份抛光。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让创投机构在退出时选择相对和缓与平稳的方式,这对防止股价暴涨暴跌有利。